撤回行政复议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般原则: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一规定明确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基本原则,即申请人一旦撤回申请,就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二、例外情形: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时可重新申请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了某种压力或误导,那么其仍然有权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三、实务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条件答应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但一旦撤回申请又拒绝撤销或变更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形,一味地不再受理并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如果申请人确实能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而不能以曾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由而不予受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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