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以前双方约定不交社保,现在是否可以起诉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即使双方曾约定不缴纳社保,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仍有权起诉要求经济补偿。
关键点: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保的事实,且劳动者已履行告知义务(如书面要求补缴未果)。
若仅主张补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补缴。劳动者可直接向社保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强制征缴,无需通过诉讼。但若社保部门未履行职责,劳动者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职责。
例外:若因未缴纳社保导致实际损失(如医疗费无法报销),可单独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若约定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效力争议
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条款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协议为由免除法定缴费义务,劳动者仍有权要求补缴或主张相关权益。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证据材料提供更精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