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起诉抵押权人的案由可以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分析如下:
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情形
- 在抵押权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即抵押房产等)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要求排除强制执行。此时,若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即其并非对原判决、裁定的正确性提出质疑,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则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实际案例
- 以指导案例155号为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作为案外人,在抵押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房产时,以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购房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建行怀化分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案涉房产,并确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其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权利。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
综上所述,案外人起诉抵押权人的案由可以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需注意其诉讼请求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