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车辆司机聘请的司机在交通事故赔偿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通常情况下,若挂靠人已履行赔偿责任,公司无需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原则与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一规定主要基于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旨在保障因工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挂靠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无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被挂靠单位相较于挂靠人具有更强的履行能力,因此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因工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情形分析
挂靠人未履行赔偿责任:
挂靠人已履行赔偿责任:
三、实际案例参考
以刘某案例为例,刘某系张某雇佣的驾驶员,在驾驶挂靠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与事故对方责任人、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以及张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之后,刘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但刘某家属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刘某近亲属已经获得事故对方的侵权损害赔偿和挂靠人张某的赔偿,这两部分赔偿已经包含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一致,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也一致。因此,刘某家属要求被挂靠单位再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要求的第三次赔偿,故不应得到支持。
四、建议与结论
综上所述,挂靠单位车辆司机聘请的司机在交通事故赔偿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需根据挂靠人是否已履行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是否一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交通运输或劳动工伤领域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