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职务犯罪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认定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自动投案”的基本含义。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自动投案”通常指的是被调查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自愿、主动地向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一行为体现了被调查人主观上的自愿性和主动性。
接下来,我们根据电话通知的内容以及监察机关是否确实掌握犯罪线索来综合认定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未被掌握下经通知到案的认定:
- 如果犯罪事实尚未被监察机关掌握,而被调查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被调查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自愿、主动地向监察机关投案,体现了其主观上的自愿性和主动性。
犯罪事实已被掌握下经通知到案的认定:
- 在犯罪事实已被掌握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结合客观证据和被调查人的言行来考量其在主观上的归案自愿性、主动性。
- 如果监察机关在通知中明确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其涉嫌的职务犯罪问题,并要求其至办案机关配合调查,而被调查人在知晓真实缘由的情况下来到办案机关,不论其是基于悔悟还是迫于压力,其在未被采取带有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选择归案,应当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归案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
- 如果监察机关在通知中未告知被调查人真实缘由,而是以其他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无关的理由通知其来到办案机关,而被调查人在不知自己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已被掌握情况下来到办案机关后,在接受办案机关的谈话过程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因其在最初的主观意图上不具有投案主动性。但此种情形下,若被调查人已经先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之后监察机关又通知其到案的,不论此时被调查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都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 如果被调查人在归案时主观上是否明知难以明确,则需要根据被调查人的供述及到案经过等证据综合分析。如果能合理推断出被调查人主观上知晓其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被监察机关掌握,则其来到监察机关证明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反之,则一般不能认定自动投案。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自动投案”与“自首”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因此,即使被调查人被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如果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在认定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结合电话通知的内容、监察机关是否确实掌握犯罪线索以及被调查人的言行等因素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