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第四十八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并非直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特定情形: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第四十八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并非直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如果您有关于经济补偿金或其他劳动法律问题的进一步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