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的计算方式是从裁定书实际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的次日开始计算,连续计算十五日。例如,如果裁定书于5月1日送达给当事人,那么从5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5月16日为止。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是法定休假日,那么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这一规定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期限,通常用于确定当事人是否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并决定是否提起上诉等法律行动。因此,在计算这一期限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在计算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