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户口是否能追缴公司公积金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对于农业户口在职职工是否应建立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进一步地,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第一条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时,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意味着,对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公积金并非强制性的,而是遵循自愿原则,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单位并不强制为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公积金。
另外,如果职工的户口本已经改版为统一居民户口本,并标注为“家庭户”,那么单位应在户口类型变更后的当月依法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因为在户籍制度改革后,原本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变得模糊,统一居民户口本的出现使得公积金的缴存不再受户口类型的限制。
综上所述,农业户口的职工在公积金缴存问题上并不享受与非农业户口职工同等的待遇。他们是否能缴存公积金,主要取决于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协商结果。如果单位未为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公积金,并且双方没有就此达成协商,那么职工并不能强制要求单位进行补缴。不过,如果职工的户口本已经改版为统一居民户口本,并标注为“家庭户”,那么单位就有义务在户口类型变更后为其缴存公积金。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职工先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