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第15条是什么内容-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该法条的理解如下:

  •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它是一个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与具体的工作行为无关。
  • “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因素构成。
  • “48小时之内”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此外,该法条还将预备、收尾工作以及因公外出时从事工作的时间和地点也纳入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因公外出的原因应为受指派或者职工因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并应排除受指派期间的个人活动期间。同时,上下班途中在交通工具内发生突发疾病,并不属于此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