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牟利的法律依据-康鹏程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侵权纠纷

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牟利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意见。具体来说:

  1. 法律依据的明确: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法办函【2017】181号文件中,对职业打假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该答复指出,在食品、药品领域之外,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即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2. 理由阐述:

    • 欺诈行为的缺失: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但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他们主观上并未受到欺诈,因此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 打击效果不佳:职业打假人主要针对的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且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这类企业往往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规范。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 商业化趋势及负面影响: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3. 法律后果:

    • 基于上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这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真正消费者的权益,同时遏制职业打假人的不当行为。

综上所述,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牟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该意见从欺诈行为的缺失、打击效果不佳以及商业化趋势及负面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明确了在除食品、药品之外的领域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