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案件需要复议前置的情形-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行政纠纷

信息公开案件需要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具体来说,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版)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包括因“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公开,因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以及因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等情形。
    • 行政机关超期一直未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行政机关对部分申请内容予以公开,对其他部分决定不予公开。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均实行复议前置,而是仅限于上述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对于行政机关已经公开的信息或者答复未制作、未保存该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的情况,通常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畴。

在实践操作中,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并且该决定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或者告知错误,申请人仍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政府信息公开或行政复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