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不可以作为评分项。下面我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
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这里并没有提及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或评分项。
实际操作角度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履约保证金是为了限制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照采购合同履约等行为而收取的,它并非衡量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的直接指标。因此,将其作为评分项缺乏合理性和依据。
评分项的合理性:评分项应当与采购项目的需求和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直接相关。履约保证金与供应商后续的维修服务、产品质量等并无直接关联,将其纳入评分项可能会引发不公平竞争和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不应作为评分项。在政府采购或其他类似招标活动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