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型诈骗案中的中间人构成犯罪的司法案例-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刑事辩护

在请托型诈骗案中,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依据其行为是否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司法案例,以及我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参考。

案例一:曹某诈骗案

案情概述: 在曹某诈骗案中,曹某作为中间人,虚构自己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并承诺在特定期限内完成。然而,事实上,请托事项自始没有实现的基础和可能。曹某收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并未用于请托事项,而是非法占有。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在“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虚构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并承诺履约期,该履约期本质上属于虚构事实的内容。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关款项应计入犯罪数额。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何金等诈骗案

案情概述: 何金作为中间人,接受请托事项并逐级转达,同时逐级转移请托费用。但在请托事项尚未办成的情况下,何金对涉案钱款直接占有并肆意处置。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何金明知自己没有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也无法确定最终办事人是否有能力,但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索要或接受事主给予的办事费用,并肆意处置。其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非法占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三:陈某诈骗案

案情概述: 陈某明知自己并非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为请托人办理缓刑或取保候审的身份、职位或审批权限,但仍然承诺完成请托事项,并收取费用。

裁判分析: 虽然此案例未直接提及中间人,但陈某的行为模式与请托型诈骗中的中间人相似。陈某虚构事实,承诺办理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同样构成诈骗罪。

综合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请托型诈骗案中中间人构成犯罪的一些关键要素:

  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中间人虚构自己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或隐瞒自己无法完成请托事项的事实。
  2. 非法占有目的:中间人收取费用后,并未用于请托事项,而是非法占有或肆意处置。
  3.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中间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

因此,在请托型诈骗案中,如果中间人的行为满足上述要素,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