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应当存在先决策再审查的情形。以下是详细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如《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需先过合法性审查关。这意味着,在决策草案被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必须先经过法制工作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如果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政府不得作出决策。
具体来说,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以及制定涉及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这些决策在正式作出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合法性审查。
因此,从法律程序上来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应当存在先决策再审查的情形。相反,应当是先审查后决策,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