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区别-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行政纠纷

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定义、范围以及法律后果。

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指的是那些由于取证主体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证据内容不真实或关联性不足,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存在特定瑕疵,导致无法作为法院定案根据的证据。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

  1. 取证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如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收集的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如刑讯逼供)。
  2. 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如未按照法定形式要求制作的证据,或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的瑕疵。
  3. 证据内容不真实或关联性不足的证据,如虚假的证据或无关联性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则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包括:

  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 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 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或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 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不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些证据应当在审判程序中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法制、防止司法人员违法行为,以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总结:

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和非法证据都涉及到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问题。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范围更广,包括了各种因不合法或瑕疵而无法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而非法证据则特指那些因违反法定形式或程序而取得的证据材料。两者在法律后果上都是不能被采纳为定案根据,但非法证据更强调了取证过程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