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时质保期马上到能否不再扣留质保金”的问题,我首先给出明确的结论:是否能不再扣留质保金,取决于承包人是否积极履行了质保或保修义务,以及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这一结论:
质保金的性质与目的:
- 质保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维修,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质保金的退还条件:
- 通常情况下,质保金的退还条件会包括工程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承包人已经及时、有效地解决了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如“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则承包人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要求退还质保金。
承包人的质保或保修义务:
- 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有义务对工程进行质保或保修,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 如果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未积极履行质保或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扣留质保金,甚至要求承包人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具体案例的分析:
-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原告(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未积极处理被告(发包人)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有权扣留质保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基于原告未履行质保或保修义务的事实。
针对您问题的具体建议:
- 在起诉前,建议您先检查合同中关于质保金退还的具体约定,以及承包人是否已经履行了质保或保修义务。
- 如果承包人已经履行了质保或保修义务,且工程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您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再扣留质保金的请求。
- 如果承包人未履行质保或保修义务,或者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您可能需要先解决这些问题,然后再考虑质保金的退还问题。
综上所述,是否能不再扣留质保金,需要根据承包人是否积极履行了质保或保修义务,以及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