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到的“符合书证与事实推定的规定,应予采信”并不是直接对应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涉及到证据认定和采信的一般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证据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条款虽然未直接提及书证与事实推定的关系,但确立了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据是否应予采信。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都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而事实推定,则是法院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这种推断需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并接受对方的质证和法院的审查。
因此,在回答你的问题时,我可以总结为:虽然“符合书证与事实推定的规定,应予采信”并非直接对应某一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广泛应用的。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各方面因素,包括其是否符合书证的要求,以及是否能够通过事实推定来确认相关事实。如果你在具体案件中遇到了证据采信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向我提供详细情况,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