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因员工未完成工作任务而要求其“乐捐”。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罚款权不再具有法律依据,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公权力机关才有相应权限进行罚款,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授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类似权限。
其次,如果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乐捐”,这实际上可能构成一种变相的罚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公司以“乐捐”的名义来规避法律限制,但如果这种“乐捐”具有强制性,且与员工的工作表现直接挂钩,那么它仍然可能被视为一种不合法的罚款行为。
此外,如果员工被迫进行了“乐捐”,并且这些款项被公司或个别领导个人领取,那么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及侵犯员工财产权的问题。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返还这些被强制“乐捐”的款项。
综上所述,公司不能因员工未完成工作任务而要求其“乐捐”。如果公司存在这样的行为,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质疑,并要求返还相关款项。如果公司拒绝返还或继续实施类似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