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推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行政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行政机关在对待鉴定结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专业性:鉴定机构通常是具有专业资质和技术的机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可信度。行政机关应当尊重鉴定机构的专业性,不应轻易推翻其鉴定结论。
依法审查:行政机关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如果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或违法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予采纳,但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公正公平:行政机关在对待鉴定结论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应因个人偏见或利益关系而随意推翻鉴定结论。如果行政机关与鉴定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公正性。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在推翻鉴定结论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如果当事人对推翻鉴定结论有异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核或听证,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推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而应当遵循尊重专业性、依法审查、公正公平和程序正当等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