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面临的情况中既有一般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并且在约定不明时,处理起来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以下是对这种情况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
接下来,针对您提到的“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当您面临既有一般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且约定不明的情况时,您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您应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是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您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处理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