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的-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经济纠纷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吸收并完善。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规则如下:

  1. 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情况:

    • 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则各保证人仅就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2. 无约定保证份额的情况:

    • 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追索全部债务,增强了债权的保护。同时,也保证了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通过追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共同保证的法律关系。如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