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款规定-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经济纠纷

《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款主要规定了保险人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相关义务。下面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 条款内容

  • 《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款: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除外。

二. 条款解读

  1. 保险人的义务:当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时,保险人需要求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他们知晓并同意该保险合同的订立及保险金额的设定。
  2. 书面形式要求:保险人的这一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留下明确的证据,避免后续的争议。
  3. 被保险人的明知与异议:如果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那么这一代签行为将被视为有效。这体现了法律对被保险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尊重,同时也提醒被保险人在得知代签情况后应及时表达自己的意见。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张三为李四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但李四并未亲自签名同意。如果保险人未要求张三提供李四的书面同意,而李四后来得知此事并未提出异议,那么根据该条款,李四的“明知而未表示异议”将使得这份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我的观点: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人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其投保。同时,也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谨慎行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