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理解与-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经济纠纷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主要解决了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法条原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解读

  1.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

    • 原则上,以投保单为准。因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书面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
    • 例外情况:如果保险人就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并且投保人同意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准,那么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准。
  2.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

    • 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

    • 在多份保险凭证中,如果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因为后形成的凭证可能反映了双方对之前凭证的修改或补充。
  4. 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

    • 在手写和打印内容并存的情况下,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体现双方的协商过程和真实意愿。

应用场景

  •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可以依据该法条来确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核对投保单和保险单的内容,确保两者一致,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注意事项

  •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确保自己充分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
  • 如果发现保险合同中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与保险人沟通并协商解决,以避免未来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为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时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有助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