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概述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主要规定了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理解:
条款详细解读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 根据该条款,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不仅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决议,还需要对这一决议进行公开披露。
- 公开披露的信息是相对人(债权人)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如果相对人仅根据披露的信息(包括担保已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人民法院会认定担保有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未披露信息的后果:
- 如果上市公司未对担保事项进行公开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中不包括担保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内容,那么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即如果连最基本的披露义务都未履行,那么担保合同的有效性自然无法得到保障。
虚假陈述的效力:
- 如果上市公司在公告信息中虚假陈述其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实际上并未通过,但相对人基于对公告的信赖签订了担保合同,那么该担保对上市公司仍然发生效力。
- 这是因为相对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适用范围:
- 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对于仅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或者同时在境内境外上市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适用该条款需要进一步研究。
- 同时,该条款不适用于境外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提供的担保。
时间效力:
- 该条款仅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相对人与境内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主债务人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民事赔偿责任。
- 而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后相对人与境内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境内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律建议与后果
- 对于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开披露。否则,可能面临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 对于相对人(债权人):在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确保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否则,可能面临担保合同无效、无法要求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际操作中,相对人(债权人)应当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最新的公开披露信息,并仔细核对担保事项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以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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