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购买团体意外险不能减轻工伤赔偿责任。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法律角度
法定义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购买了其他保险,都不能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保险性质:
- 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人身保险,其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通常是员工或其家属。这与工伤保险的性质截然不同,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旨在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立法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鼓励建筑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意外伤害险可以替代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设立是为了给员工提供更多的保障,而非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
- 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不能折抵工伤赔偿。例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6民终3278号案件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借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减轻其工伤赔偿责任。
实际操作
赔偿独立性:
- 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时,即使已经获得了团体意外险的赔偿,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赔偿。这两种赔偿是独立的,互不干扰。
用人单位责任:
- 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购买团体意外险来规避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购买团体意外险并不能减轻其工伤赔偿责任。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和司法实践所支持的。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以确保员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考虑为员工购买其他商业保险作为额外保障,但这并不能替代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