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被告可以只保全其中一个。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判决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当诉讼中存在两个被告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判断和实际情况,选择只保全其中一个被告的财产。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主要关注的是申请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如是否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以及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等,而不会因为只申请保全部分被告财产而拒绝。
例如,如果小朱与小李、小胡发生经济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小朱认为小李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且其名下财产足以覆盖自己的诉求金额,那么小朱可以选择只向法院申请对小李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会受理小朱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只要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法院就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因此,在两个被告的情况下,只保全其中一个被告的财产是可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后续发现被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符合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申请保全其他被告的财产。同时,执行过程中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