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行政纠纷

先行登记保存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原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此条款明确说明了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取证手段,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
  2. 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

    •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为了收集保存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并不构成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阶段性行为。因此,它不具有可诉性,即当事人不能对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 查封、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对物品的控制来阻止违法行为、防止不法侵害和控制现实危险。虽然查封、扣押也具有保存执法证据的作用,但其主要目的并非仅仅是保存证据。与先行登记保存相比,查封、扣押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4. 实际案例:

    • 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吉01行终98号案件为例,该案中上诉人光复路鑫洁芮调料行因对长春市盐务管理局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取证手段,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综上所述,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取证手段,其性质决定了它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有异议,应当在后续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主张权利,而不是单独对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