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去问询是否成立自首,这个问题涉及自首的认定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打电话问询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一、自首的认定条件
自动投案:
-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在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投案。
- 投案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
- 投案内容应明确表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处理。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还需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共同犯罪事实。
二、打电话问询与自首的关系
- 打电话问询: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是通过电话向司法机关问询自己是否构成自首,而并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自首。
-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打电话问询后,按照司法机关的指引或要求,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三、特殊情况的认定
- 公安打电话让过去:如果公安机关在尚未掌握充足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询问通知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罪行,这种情形通常可以被视作自首。
- 已受强制措施或盘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已经收到刑事强制措施的通知,或者因为可疑行动而受到盘查、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那么这一情节可能无法被鉴定为自首。
四、结论
打电话问询本身并不构成自首,但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了解自首政策和程序的一个途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意自首,应该按照自首的认定条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才能依法享受自首带来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