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20人重伤36人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一. 法律依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事故等级判定
在本题中,事故导致死亡20人,重伤36人。对照上述条例规定:
- 死亡人数20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符合重大事故的标准之一,但未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
- 重伤人数36人,在50人以下,未达到重大事故的标准,但考虑到死亡人数已达到重大事故标准,故整体事故等级应至少为重大事故;
- 然而,当死亡和重伤人数同时存在时,应依据其中较高的等级进行判定。在此情况下,尽管重伤人数未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但死亡人数已接近特别重大事故的下限,且整体伤亡情况严重,因此应提升为特别重大事故等级。
综上所述,该事故应被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