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驳回请求和驳回申请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情形、法律性质和审查阶段的不同。
适用情形不同: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主要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如申请人资格不符、申请时限已过、未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或申请书格式不正确等。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尚未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属于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
-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则适用于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后,认为该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从而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这种驳回是基于对案件实质内容的审查而作出的。
法律性质不同: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复议机关在受理阶段因申请不符合程序性规定而作出的决定,性质上属于程序性驳回,未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因此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
-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则是复议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的决定,性质上属于实质性驳回,一般认定为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审查阶段不同: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发生在行政复议的申请阶段,即复议机关尚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
-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则发生在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是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驳回请求和驳回申请在适用情形、法律性质和审查阶段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