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与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
- 驳回诉讼(即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这意味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因此不予受理。这并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只是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 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即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存在,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适用条件与阶段不同:
- 驳回诉讼主要适用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如原告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明确的被告、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这通常发生在案件的受理阶段。
- 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请求,即缺乏胜诉的证据。这通常发生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裁判形式与法律后果不同:
- 驳回诉讼使用裁定书,且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收诉讼费,已收取的应全额退还。原告在符合起诉条件后,仍然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 驳回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且判决具有既判力。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除非原告搜集到了新的证据,否则其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适用的诉讼主体与评价对象不同:
- 驳回诉讼主要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评价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 驳回诉讼请求则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进行,评价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
综上所述,驳回诉讼与驳回诉讼请求在解决的问题性质、适用条件与阶段、裁判形式与法律后果以及适用的诉讼主体与评价对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