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未取得批复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将受到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处罚依据
- 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执行情况
- 以贞丰高家岩煤矿为例,该煤矿年产15万吨原煤和洗煤生产线项目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对其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建议煤矿企业在开工建设前,务必确保已经取得必要的环评批复,以避免因违法而遭受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