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规范性审查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的处理结果-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行政纠纷

附带规范性审查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的处理结果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具体处理方式上。以下是对两者处理结果的详细分析:

一. 行政复议中的附带规范性审查处理结果

  1. 处理机关与时间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2. 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若认为其依据不合法,且本机关有权处理,则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若无权处理,则应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会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违反上位法,则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九条)。

二. 行政诉讼中的附带规范性审查处理结果(虽未直接提及,但为对比说明)

  •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通常会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可能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修改或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但具体处理方式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总结:附带规范性审查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都是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机制。在行政复议中,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处理,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和具体的处理方式;而在行政诉讼中,则由法院进行审查,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两者在处理结果上虽有所不同,但共同构成了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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