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职业打假人 不予立案 是否可诉-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行政纠纷

职业打假人对行政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一般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因此不可诉。具体分析如下:

一. 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利害关系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投诉人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职业打假人如石某某,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购买,其动机在于牟取经济利益,而非生活消费,因此其投诉举报行为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权利滥用: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索取赔偿的方式获得经济收益,并向经营者、行政机关施压,这种行为显属权利滥用,不应再予以法律保护。

二. 职业打假人基于投诉举报所享受的利益不属于行政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1. 立法目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虽然可能触发行政机关的查处,但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旨在保护公共利益,而非职业打假人的个人权利。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即便行政机关对被举报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这种处罚保护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即公共利益,而非职业打假人的个人权利。因此,职业打假人基于投诉举报所可能享受的利益不属于行政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

三. 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与专业判断

  1. 裁量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有违法行为线索时,对于是否进一步查处以及何时查处该违法行为具有裁量权。这种裁量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和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
  2. 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对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尊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和专业判断,审查范围主要限于程序是否正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

综上所述,职业打假人对行政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一般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因此不可诉。这是因为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基于投诉举报所享受的利益也不属于行政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具有裁量权和专业判断,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