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要求前案本国优先权。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国优先权”的含义。在专利申请中,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特定期限内(通常为12个月)享有就该同一发明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即后一申请可以视为是在前一申请日提出的。然而,这一权利是基于前一申请的内容而存在的。
接下来,我们分析题目中的关键信息:“后案加了前案说明书里没有的技术特征”。这意味着后案与前案在技术上存在差异,后案包含了前案所未涵盖的技术内容。
现在,我们结合本国优先权的定义和题目中的关键信息来进行推理:
综上所述,由于后案增加了前案说明书里没有的技术特征,因此后案不能要求前案的本国优先权。这一结论是基于本国优先权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得出的,是符合专利法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