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时,通常是可以补交材料的,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在我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开庭前可以补充提交证据。这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其观点。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若不提供,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因合理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比如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那么在劳动仲裁开庭时,可以申请补交证据。仲裁庭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补交的证据。如果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影响,可能会接受并组织质证;但如果认为补交时间过晚可能影响对方当事人质证权利等,也可能不接受该证据。
因此,在劳动仲裁开庭时,如果确实有正当理由且证据对案件有重要影响,是可以申请补交证据的。但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及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并按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在开庭前尽可能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以避免出现需要补交证据的情况。如果对于补交证据的具体操作或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