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未回复举报人立案与否的行为违法,复议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告知。
一. 案情分析
事实背景:
- 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 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予处罚,但未回复举报人关于立案与否的信息。
- 被举报人对此提起了行政复议。
法律关系:
- 举报人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处理的结果。
-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举报,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争议焦点:
- 市场监管部门未回复举报人立案与否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主体,有义务处理举报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分别予以处理,并将是否立案的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 复议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有权进行复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 推理总结
市场监管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将是否立案的结果告知举报人。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未回复举报人立案与否,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构成行政不作为:
- 市场监管部门未履行其法定的告知义务,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这种不作为行为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即了解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
复议机关应责令限期告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有权进行复议,并作出相应决定。本案中,复议机关应责令市场监管部门限期告知举报人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部门未回复举报人立案与否的行为违法,复议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告知。这一结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