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 是否必须告知举报人救济措施-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公司事务

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必须告知举报人救济措施。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有义务告知实名举报人相关决定。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救济措施”,但从法律原则和行政程序公正性的角度出发,告知举报人救济措施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行政程序透明和公正的重要一环。

救济措施的重要性

救济措施是举报人在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满时,寻求进一步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些措施可能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是举报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告知举报人救济措施不仅是对其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1. 明确告知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在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决定时,应当明确告知其不服决定时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例如,可以告知举报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保留相关证据:举报人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应当妥善保管该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3.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举报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且不知道如何寻求救济或担心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以及时向我这样的专业律师咨询。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举报人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未告知举报人救济措施,举报人仍然有权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救济措施并寻求法律救济。例如,举报人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专业律师或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等方式获取救济措施的信息。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必须告知举报人救济措施。这是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程序透明和公正的重要一环。如果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