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未审计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合同纠纷

发包方未审计,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具体分析如下:

  1.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诉请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可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诉请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2. 实际施工人不受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审计条款约束:

    • 通常情况下,审计条款只存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对实际施工人并不产生约束力。若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结算有参照上游施工合同相关约定的意思表示,则关于“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对实际施工人并不产生效力。
    • 例如,在兰州新区医养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甘肃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并非上游合同的签订方,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工程款结算有参照上游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上游合同中关于“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对实际施工人并不产生合同约束力。
  3.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付款的,审计条款不作为结算或支付条件:

    • 实践中,承包人可能在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即结算款的支付可能与发包人的审计要求一致。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此时,审计条款并不属于应当参照的范围。
    • 例如,在茶陵东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若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即背靠背付款条件)付款,对实际施工人明显不利,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也支持了这一点,即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不包括合同对支付条件的约定。

综上所述,即使发包方未审计,承包人(包括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承包人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并通过造价鉴定等方式确定工程款债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