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退员工在新法人单位做全职工作不属于“挂证”,但若仅是挂证而不实际工作,则是不被允许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法规支持内退员工在新单位全职工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的第八条,企业内退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表明内退人员再就业是合法合规的,且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行为所建立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说明劳动者多重劳动关系法律未禁止限制,内退员工可以到新的用人单位做全职工作。
二. 内退员工在新单位全职工作不构成“挂证”
- 内退人员在新的法人单位注册并做全职工作,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法人主体发生了变化,内退人员的身份也随之变为新的员工,已不是“内退人员”身份,因此不属于挂证。
三. “挂证”通常指的是仅挂名而不实际工作
- 如果内退员工仅仅是将自己的证书挂靠在某个单位,而不实际参与该单位的工作,这种仅挂名而不实际工作的行为,通常被视为“挂证”。这种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因为注册人员管理规定通常要求注册人员必须全职工作于一个单位。
四. 我的观点
- 我认为,企业内退员工有权利在新法人单位做全职工作,并且这种全职工作不构成“挂证”。然而,如果他们仅仅是将证书挂靠在某个单位而不实际工作,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内退员工在再就业时,应确保自己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的是真实的劳动关系,并实际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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