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没有及时签名,不影响该凭证的效力。
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通警察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需要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该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然而,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这并不影响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及时签名,只要交通警察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制作了符合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凭证依然是有效的。
此外,从实际案例来看,也存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署了未在场交警的名字,或者当事人未签名但强制措施依然被认定为合法的情况。这进一步说明了,当事人是否及时签名,并不是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效力的唯一因素。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没有及时签名,并不会影响该凭证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或者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