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第六十六条规定-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劳动纠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是该条例的施行日期及对新旧工伤认定的适用原则。

一. 施行日期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正式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二. 新旧工伤认定的适用原则

  1.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对于这部分职工,如果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那么将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 本条例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对于这部分职工,即使他们的工伤认定是在条例施行前完成的,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 例如,如果某职工在2011年受到了工伤并完成了工伤认定,但在2012年1月1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他需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这时就需要按照新的条例规定来执行。

我建议您在阅读该条款时,注意理解其对于新旧工伤认定的不同适用原则,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这有助于您在处理工伤问题时,能够准确地判断应该适用哪一套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