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符合资格只有2家时,不可以开标,但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具体分析如下:
一.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
财库124号文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如果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但此规定有特定的适用情形。
财库214号文第六条:同时,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这是竞争性磋商对邀请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财库124号”文件的适用情形:结合财库214号文和财政部令74号的立法理念,“财库124号”文件规定的适用情形应为:在磋商过程中,原本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但在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减少为2家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直至磋商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仍为2家。
二. 实践中的理解与应用
综上所述,磋商符合资格只有2家时,并不能直接开标,但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直至磋商结束并提交最后报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