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的范围
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附带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允许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对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常指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下是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范围的详细阐述:
一、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的范围
在行政诉讼中,附带性审查通常指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时,对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该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集中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具体来说,这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但这些规定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被直接引用或作为依据的。
二、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的范围
相比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附带性审查范围更为宽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于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复议中,附带性审查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发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三、总结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附带性审查范围虽然都涉及对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具体范围有所不同。行政诉讼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行政复议的附带性审查范围则更为宽泛,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还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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