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使用其他公司益生菌菌株侵权的案例-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5-07-19 侵权纠纷

确实存在使用其他公司益生菌菌株侵权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生命大地女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公司”)作为请求人,指控美深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深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及其发明专利“具有增强耐酸性的乳酸菌的方法和应用”(专利号: ZL200780015449.3)的产品,即“童年故事罗伊氏乳杆菌益生菌饮液”。

侵权事实认定

  1. 专利有效性:生命公司拥有的专利合法有效,且仍在保护期内。
  2. 侵权产品:美深公司销售的“童年故事罗伊氏乳杆菌益生菌饮液”被认定落入了生命公司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 销售行为:美深公司未经生命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构成了侵权行为。

争议焦点与解析

  1. 举证责任:美深公司认为生命公司未针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美深公司提供的分析证明已自认侵权事实,无须生命公司进一步举证。
  2. 编号指代问题:美深公司辩称其美国供货商声称DSM17938为生产批次编号,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DSM17938是德国保藏中心对特定生物样本的标准编号,属于公知常识,且涉案专利产品标签的标注方式亦可确定DSM17938为产品内含物。

处理结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美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童年故事罗伊氏乳杆菌益生菌饮液”产品。

法律建议

  1. 加强专利保护意识:益生菌菌株作为生物技术的重要成果,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企业应加强对自身专利的保护,防止被侵权。
  2. 完善侵权防范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侵权防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监控、市场监测、法律维权等,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 尊重他人专利权: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企业应尊重他人的专利权,避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综上所述,使用其他公司的益生菌菌株存在侵权风险,企业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完善侵权防范机制,并尊重他人的专利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