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六条则定-孙志远律师|法行宝
2025-07-1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这意味着,如果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极低,依法则不构成犯罪。例如,因饥饿偷窃一个价值极小的面包,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犯罪行为发生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被追诉,则丧失追诉权。追诉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国家通过特赦令可以免除特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基于特定政策或人道主义考虑而作出的决定。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这类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等,需要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如果被害人未提起诉讼或主动撤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介入。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则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需注意,若死亡前已立案且涉及民事赔偿,其遗产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其他特殊免责情形,如外交豁免权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另一种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这种情况称为“意外事件”,也不是犯罪。例如,由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行为人无法阻挡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或者根据损害结果发生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会发生损害结果,这些都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因此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通过明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既保障了人权,又维护了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核实是否满足免责条件,并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