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可以撤销劳动仲裁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晏小利律师|法行宝
2025-07-19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委可以撤销劳动仲裁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以下是详细解释: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 撤销程序:

    • 当事人需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是否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如果核实确认,应当裁定撤销。
  3. 撤销后的救济:

    • 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撤销劳动仲裁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对撤销裁决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