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二章第七条的原文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