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70条原文-张万玺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十条的原文内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保密义务的主体:

    •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保密义务的主体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不仅监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需要承担保密责任,其每一位工作人员也都有义务对在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敏感信息进行保密。
  2. 保密信息的范围:

    • 条款中列举了三种需要保密的信息类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些信息都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一旦泄露,可能会对国家安全、企业利益或个人权益造成损害。
  3. 保密义务的场景:

    • 保密义务发生在“监督、调查过程中”。这表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论是在进行日常监督还是开展具体调查,只要知悉了上述敏感信息,都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4. 法律后果:

    • 虽然条款本身没有直接规定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泄露了应当保密的信息,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5.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敏感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加密存储、限制访问权限等。
    • 在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合作时,应明确告知对方保密义务,并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信息的安全。
    • 如果发现信息泄露或可能泄露的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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