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18条原文-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的原文是:“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含设区的市)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措施不得影响被调查人家庭的正常生活。”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如果你对此条款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相关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